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簡介:
配合國家發展需要,本部近年積極推動國際雙向交流,鼓勵我國學生出國汲取國際經驗,或攻讀外國高等教育機構碩、博士學位。其中鼓勵出國留學重要措施之一,即自93年8月起,首度開辦教 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本貸款開辦以來歷經辦 法及作業要點之數次修正,為使社會大眾了解留學貸款之申貸程序及相關規定,本手冊彙集「教育部 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教育部補助留學生 就學貸款作業要點」、「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 法」、常見問答及各承貸銀行名稱及通訊地址等重要資訊,其中留學貸款常見問答,是本部同仁根據 歷年來承辦相關業務時所整理彙集而成,期盼對有意申辦貸款的學生有所幫助。
出國留學,除了是學識上的精進,更可以增廣見聞,對任何一位有機會、有能力出國求學的學 生而言,是自我成長的絕佳體驗。為了避免部分學生因經濟因素而放棄出國留學的機會,本部於95年8月,針對學生的還款能力與承貸銀行協商後,放寬延後償還本金,延後期間最長為一年,96年10月放寬家庭年收入門檻,並於98年7月提高貸款 額度、延長貸款期限、增訂原辦理本貸款修讀碩士學位完畢後,繼續修讀博士學位者,得向承貸銀行 申請延長貸款期限,另延後償還本金最多得申請三次,101年2月修正提高修讀碩士學位之貸款總額 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及修讀碩士學位寬限期由二年增至三年、修讀博士學位寬限期由四年增至五年,102年10月修正放寬於我國高級中等學校或大專校院(學士或副學士學位)其中之一教育階段畢業,亦可申辦本貸款,又為減緩申貸者還款壓力順延貸款期限不得逾三年,期能造福更多學子。祝福每一位同學順利圓夢出國留學,鵬程萬里,也希望每一位留學生能在學成後,貢獻所學,造福國家社會。
(更多詳情請上教育部)
承貸銀行:
臺灣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等7家銀行。
申請資格條件:
•本貸款對象之留學生應為我國國民,於我國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畢業,並取得副學士學位、學士學位,或具有國內同等學力資格。或於我國高級中等學校或大專校院其中之一教育階段畢業,出國修讀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碩、博士學位,並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
1. 留學生家庭年收入數額為新臺200萬元以下。
2. 留學生本人及其兄弟姊妹有二人以上出國留學。
•未曾貸有本部就學貸款,或曾貸有本部就學貸款但已結清者,符合前述條件亦可申貸。
•領有我國政府提供之各項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其領受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期間尚未結束者,不得申貸。
•留學生於本貸款寬限期內再取得我國政府提供之各項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者,自其領受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之日起,停止其原貸款之政府利息補貼。
貸款額度:
•修讀碩士學位者,貸款總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修讀博士學位者,貸款總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修讀碩士學位者,第一年貸款上限為新臺幣五十萬元,第二年貸款累計上限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修讀碩士學位學制為一年以內完成者,貸款額度一次可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修讀博士學位者,第一年貸款上限為新臺幣八十萬元,第二年貸款累計上限為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第三年貸款累計上限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貸款期限:
修讀碩士學位者可貸款100萬元,貸款期限最長十年,含寬限期三年;修讀博士學位者可貸款200萬元,貸款期限最長十六年,含寬限期五年。
利息負擔:
•家庭年收入為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含)以下者,寬限期內貸款利息由政府全額補貼。
•家庭年收入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上至 新臺幣二百萬元(含)以下者,寬限期內貸款利息由政府補貼一半(50%),另一半(50%)利息由留學生自行負擔。
•家庭年收入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上至 新臺幣二百萬元(含)以下者,寬限期內貸款利息由留學生自行負擔。
•留學生本人及其兄弟姊妹有二人以上出國留學,寬限期內貸款利息由留學生自行負擔。
•於我國高級中等學校或大專校院其中之一教育階段畢業者,寬限期內貸款利息由留學生自行負擔。
貸款攤還:
•寬限期屆滿之日起,由留學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留學生於本貸款寬限期屆滿開始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之日起,因其年收入未達每年碩、博士貸款合計 應攤還本息之二倍,且已結清逾期款者,得提出切結書及相關收入證明文件,向承貸銀行申請經同意後,延後償還本金,每次延後期間最長為一年,最多得申請三次,順延貸款期限不得逾三年。延後償還期間之利息由留學生全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