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獎學金總覽-尖端科技人才培育獎學金

獎學金設置目的

教育部為國家科學與技術發展需求,設置「尖端人才 培育獎學金」 ,甄選尖端科技人才赴國外(不含大陸及港、澳地區)攻讀所限定尖端科技領域之博士學位。 (更多詳情請上教育部)

獎助額度及年限

每年獎助名受生美金4萬2,000元 (採定額補助,學費、生活費、機票費等,由受獎生自行勻支)。
獎助期限最長為3年,每年甄選30名。

尖端科技領域

智慧電子技術與應用科/科技政策與智慧財產管理資通訊技術與應用科量子應用科技智慧型自動化科技 能源科技生醫科技材料科技

申請資格條件:
須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澎、金、馬地區設有戶籍。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但申請科技政策與智慧財產管理領域者,不得攻讀JD課

1. 已取得世界前 30 所頂尖大學校院(含學校或領域之排名) 攻讀尖端科技領域博士班在學證明文件或入許可文件(若為有條件者,請註明有條件入學情況) 。
2. 已取得先進國家重要發展實驗室或世界級研單位頒授博士學位之尖端科技領域博士班在學證明文件或入學許可文件(若為有條件者,請註明有條件入學情況) 。


在國內已立案之公或私大學校院系所畢業(或應屆畢業),或本部所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系畢業(或應屆畢業),年齡在40歲以下(民國64年4月30日以後出生),未獲博士學位資格。

女性報名者於報名年齡限制之前,如曾有生育事實者得檢附子女出生證明,每胎得延後年齡限制2年兩胎4年以此類推。

未同時獲得本部及其他機關(構)以政府預算所提供1年以上之留學獎助金。

已申領本獎學金、本部公費留考、留學獎學金、尖端科技人才培育獎學金,或本部歐盟獎學金中之博士課程獎學金者,不得再申請本獎學金。

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義者(如師範校院 公費生、軍警院校生、警察 、公務人員等),應自行依其身分所涉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留學事宜,經甄審錄取者,不得以具前述身分為由申請延緩出國留學。 具有役男身分者,其出國依兵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修業年限

受領本獎學金攻讀博士位最長為3年。
  
受獎期限屆滿,尚未取得博士學位者 ,得申請自費延長,繼續於原就讀學校攻讀博士學位,並應檢附有關文件,向所屬轄區駐外機構申請延長,由駐外機構審核,並副知本部,每次以1年為限,合計不得超過4年。但未在留學國繼續業或中斷返及逾期停以外地區者,不得自費延長。上述自費延長期間屆滿仍因情形特殊而有延長自費留學期間之必要者,應依本部規定檢具相關文件向所屬轄區駐外機構再申請延長1年,並經駐外機構初核後,函送本部核定;其因情形特殊而申請自費延長者,以2次為限。

受獎生於國外留學取得博士位後,如接大校院或術研究機構聘請從事博士後研究者,得於取 博士學位30 日內提出有關申請文件,向留學地我駐外機構申請自費從事博士後研究 ,並應獲本部審查通獲本部審查通過。本項申請應逐年辦理,研究期限最長 3 年,期滿應即返國服務。

返國服務

受獎生於 取得博士學位或後研究期限屆滿,應於90 日內辦理返國服務,並依規定於領取第1年獎學金第1個月起算,15 年內完成服務義務,返國履行義務期間,應與外留學所領獎金期間相同。

受獎生如於國外頂尖大學院校擔任助理教授以上之職、 世界級企業職、先進國家重要實驗室或世界級研發單位職務,並獲聘任證明書,得透過駐外機構審核後,經本部核定者視同返國服務,積極促成我國與當地國之產學研際合作計畫或經驗分享(如演講、參加座談會、研討會等)。

前款視同返國服務期滿 視同返國服務期滿 2個月前,應提交1份報告書,包括服務經驗分享及所有與國內產、官、學界連結歷程之完整報告,經駐外單位函本 部備查。未提交者視同完成返國服務義,本部得依規定,通知償還獎學金